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一)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12-11-23 已有 6023 人瀏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中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北鷹、曲英、王延才、劉普合、孔令羽、魏曉英、王耀榮。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技術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應于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章(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757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GB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17110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17204飲料酒分類(GB/T17204-1998,epvOIV: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酒類商品零售alcoholcommodities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經營條件
4.1經營資質
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等其他證明。
4.2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具備固定的、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賃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設計防火要求。
4.2.1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銷售場所
4.2.2.1應設于建筑物內,具備完整的、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氣調節、空間通透的條件。
4.2.2.2應明亮、整潔,具有商品展示、交易功能,主通道和貨架間具備GB/T17110規定的要求。
4.2.2.3與倉儲設施分開
4.2.3倉儲設施
4.2.3.1應有相對固定的倉儲設施。
4.2.3.2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應設于建筑物內,地面平整,干燥通風,能夠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要求。
作者:Admin